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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士班

修課注意事項:
一、第一學年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6學分
二、全職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多於12學分,在職生除特殊原因經系主任同意外,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多於9學分。
三、由指導教授視學生情形要求學生補修基礎課程,且不列入碩士班畢業學分計算。
四、每學期之開課於前一學期期中考後(新生則於報到後)提供研究生預選,學生於校務系統選課時需依照選課表進行選課,俾利辦理開課及排課事宜。
五、本系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,在校一、二年級日間碩士生一律參加。
六、學生選修以課程計畫內之課程為主,如申請加開新課程者,需有三人以上提出申請,經系務會議同意通過始得加開新課程。
()    本系每學期加開課程表外之課程,須經系務會議通過。
()    加開課程以本系之基本開課架構方向為原則。
()    加開課程以不得影響現任教師課程為原則。
()    每位同學修課期間以申請乙次為原則。
七、依本系碩士生申請指導教授要點規定,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師(副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)為主。如需跨所跨校選指導教授須將該指導教授之學歷、二年內開課狀況及五年內著作送交系主任審核,且須與本系專任教師協同指導。
八、碩士生應於第1學年第2學期起,開學日後9週內填寫「碩士論文指導同意書」,提出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之申請,逾期者不予受理。
九、碩士生畢業條件以修畢規定學分,並符合本系碩士生參與學術活動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者,方得申請碩士學位論文口試。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者,始得畢業。